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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生能源發電業 與 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 的差異

類別 再生能源發電業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
依據法規 電業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
身份別 電業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
裝置容量 無裝置容量限制 裝置容量<2000瓩
組織類型
  • 政府機關(構):包括中央機關(構)及地方機關(構)在內,如公立醫院、公立學校等。
  • 法人:如基金會、公司、農會、工會,以及合作社等。
  • 依法登記之商業:包括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等。
  • 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(限裝置容量2,000瓩以下者):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、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等。
  • 機關或公立各級學校。
  • 公司。
  • 獨資或合夥。
  • 自然人。
  • 其他法人。
  •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、登記或經報備之非法人團體(組織)。
申設流程 申請人應依電業登記規則,檢附相關書圖及文件,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、施工許可及成立給照,詳見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設流程說明 申請人須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,檢附相關文件,向電業管制機關進行申請,詳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設流程說明
售電方式
  1. 躉售:依再生能源躉購制度,將所發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。
  2. 直供:設置電源線連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用戶,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。(餘電可躉售公用售電業)
  3. 轉供: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,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。(餘電可躉售公用售電業)
  1. 躉售:將所發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
  2. 自發自用:生產的電自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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