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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生能源發電業 V.S 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
類別
再生能源發電業
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
依據法規
電業法
再生能源發展條例
身份別
電業
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
裝置容量
無裝置容量限制
裝置容量<2000瓩
組織類型
政府機關(構):
包括中央機關(構)及地方機關(構)在內,如公立醫院、公立學校等。
法人:
如基金會、公司、農會、工會,以及合作社等。
依法登記之商業:
包括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等。
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(限裝置容量2,000瓩以下者):
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、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等。
機關或公立各級學校。
公司。
獨資或合夥。
自然人。
其他法人。
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、登記或經報備之非法人團體(組織)。
申設流程
申請人應依電業登記規則,檢附相關書圖及文件,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、施工許可及成立給照,詳見
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設流程說明
申請人須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,檢附相關文件,向電業管制機關進行申請,詳見
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設流程說明
售電方式
躉售:
依再生能源躉購制度,將所發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。
直供:
設置電源線連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用戶,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。(餘電可躉售公用售電業)
轉供:
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,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。(餘電可躉售公用售電業)
躉售:
將所發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(台電公司)
自發自用:
生產的電自行使用。
更新日期:2020-07-16
瀏覽人次:198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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